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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英:坚持平台经济反垄断

2021-03-19 00:14

作者刘英系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合作研究部主任、研究员,本文刊于3月11日中国纪检监察报。


我国已步入数字经济时代,平台经济是其典型代表。所谓平台经济,是指由互联网平台协调组织资源配置的一种经济形态。伴随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平台经济迅速扩张,网购网约车等逐步发展成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使生产生活更便捷高效。


平台经济具备四大突出的特征:一是平台经济具备规模经济效应。从产业的角度看,传统产业较难形成集中度,一般产业都会形成数家乃至数十家企业参与竞争,而平台经济由于经营不受地域、时间、空间、自然资源等条件限制,存在巨大的规模经济效应。头部平台利用其所积累的大数据优势迅速形成先发优势,形成进入壁垒,抑制后发企业进入发展。二是平台经济适用长尾理论。传统产业有二八法则,企业可能为满足那20%的用户而获取80%的利润。但平台经济能打破二八法则,即使20%甚至更少用户需求,因在平台能产生集聚效应与规模效应,使得庞大的长尾利基商品也能带来极大的收益,通过满足少数人需求也能获利。从经济学角度看,平台经济拥有边际成本递减甚至为零,而边际收益递增的优势。三是平台经济产生网络效应和财富效应。数字经济时代,作为资产的数据能够产生财富效应,谁拥有了数据谁就拥有了资产。成本下降运算速度倍增的摩尔定律,主干网带宽增速是运算性能增速三倍的吉尔德定律,特别是网络价值与网络节点数的平方成正比的麦特卡夫定律,决定了平台经济本身通过自然的技术进步与数据积累就可以实现成本陡降而效益倍增,产生网络效应和财富效应。四是平台经济容易形成赢者通吃和大到不能倒的现象。由于具备规模效应、网络效应、财富效应、指数增长效应,平台经济拥有大量的数据资产,累积巨量用户,易形成垄断。积累海量用户深度融入用户生活后,平台或拥有大而不倒的趋势。


平台经济反垄断是大势所趋。作为数字经济时代的产物,平台企业快速成长与变现,而平台企业越来越多的垄断行为也饱受争议,无论欧美还是中国,各国都在加强立法执法遏制平台经济所产生的新型垄断。数字经济时代,数据等生产要素具有非竞争性,边际成本低至零,使得平台经济具备超越传统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的特征,其中头部平台企业因此取得垄断地位。作为新生事物,如何对平台经济反垄断于全球都是一个难题和挑战。


坚持平台经济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既是保障企业创新和健康发展的需要,也是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的应有之义。首先,平台经济反垄断及防止资本无序扩张,是为了促进公平竞争,鼓励创新,保护消费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促进平台企业规范健康发展。其次,平台企业集中了公众数据资产,具有准公共性质,应承担更多社会责任,自觉反垄断,提升规范发展的自觉意识与公共管理意识。平台企业既具备企业性质,也是市场组织者与管理者,在一定程度上是在给社会提供准公共产品,具备了准公众公司性质,应该具备天然规则意识,具有反垄断的自觉和自律意识,要分清自营和平台职责,在两者间建立起“防火墙”,而不能滥用市场垄断地位。最后,强化反垄断不仅有助于促进平台经济和平台企业发展,也有助于推动我国参与和掌握国际数字经济、数字技术和数字贸易规则制定权,进而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中国具备全球最大和最具潜力的消费市场优势,中国的平台经济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平台企业应肩负起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职责与担当。


平台经济本身具有自由开放共享等特征,这决定了平台企业跨越国界走向世界市场的必然性,我国平台企业应当积极参与到国际规则的制定当中去。做好反垄断,也正是为了帮助中国的平台企业更好走向世界,为参与国际竞争,掌握国际规则制定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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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www.rdcy.org/index/index/news_cont/id/6865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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