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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底5.8亿融资性贸易骗局

2022-10-13 12:55

长期以来,国家明文规定禁止企业以借贷为主营业务的行为。本案案涉公司恰恰是利用与国有企业开展融资性贸易的机会,在自身严重亏损的情况下,隐瞒真相,骗取受害企业5.8 亿余元人民币巨额资金。

01

违规融资

融资性贸易是以签订货物购销合同之名掩盖企业间借贷之实, 本质上就是以买卖之名行借贷之实,通过融资增加贸易主体的现金流量。交易过程中,作为贸易主体的企业可获得短期资金使用权,而资金提供方既能增加贸易体量,又能获得高额利息,双方各得其所。

长期以来,国家明文规定禁止企业以借贷为主营业务的行为,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财大气粗的企业为了牟取暴利,竟置相关规定于不顾,与一些中小企业私下进行“真融资、假贸易的异化贸易。参与此类交易的大型企业由于缺乏风险防控措施,一旦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其用于融资的资金就会产生巨大风险。

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科技)主要经营手机贸易业务,宗工军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季小庆、郑大祥共同负责公司日常决策和管理事务。2017 年初,深圳科技与陕西某科技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科工)开展资金合作。陕西科工是国企,不能直接拆借资金给深圳科技,于是双方商定通过买卖手机的形式为深圳科技提供资金支持,深圳科技按约定向陕西科工支付资金利息。

陕西科工要求与深圳科技合作的下游公司必须是国企或知名电商,以确保其投入的资金能安全回款,深圳科技便介绍陕西科工与同样属于国有企业的江苏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公司)合作。2017 年3 月起,深圳科技正式开始与陕西科工、江苏公司通过“过流水直供代采等形式开展所谓的手机贸易,实质为深圳科技与陕西科工、江苏公司之间开展的融资性贸易。具体操作形式为:由上下游多家关联企业先后签订内容类似的多份手机购销合同,陕西科工、江苏公司作为资金提供方参与贸易,使整个交易链形成货物流转闭环。深圳科技作为资金需求方,利用交易期获得一定时段的资金使用权,并将资金用于自身及关联控制公司手机等贸易活动。

按约定,深圳科技按每笔融资款实际占用时间向江苏公司支付年化8%—9%的利息,向陕西科工支付年化12%的利息。合作期间, 陕西科工与江苏公司间签订的手机购销合同都由深圳科技安排,手机货款打入深圳科技关联或控制的公司,再由深圳科技安排其关联或控制的公司汇款给江苏公司,江苏公司负责回款给陕西科工。整个贸易链为融资性贸易,即由深圳科技通过手机贸易的形式分别从陕西科工、江苏公司进行融资,而陕西科工、江苏公司则从中获取贸易量及资金利息。

陕西科工安排时任该公司物流商贸分公司通信终端项目组业务副组长龙应华与深圳科技安排的上下游公司对接。交易过程中,陕西科工与深圳科技等上游公司、江苏公司等下游公司合作所获得的收益都是深圳科技通过江苏公司等下游公司支付货款的形式支付。陕西科工、江苏公司只负责提供和回收资金,上下游手机采购销售均由深圳科技负责,陕西科工、江苏公司在赚取的利润中扣除约定的利息后,余款以服务费形式汇给深圳科技。

 2018 年以后,深圳科技通过签订贸易合同,安排陕西科工及其直接控制的陕西某科技工业有限公司上海科技分公司(以下简称“陕西科工上分)从深圳科技或其指定的上游公司采购手机,再安排江苏公司从陕西科工、陕西科工上分采购手机,赊销给深圳科技或者其实际控制的广东某通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通信)、广东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科技)等下游公司。在该贸易模式下,陕西科工出借给深圳科技的资金,由深圳科技通过江苏公司向陕西科工还款;而江苏公司出借给深圳科技的资金,则需通过陕西科工的通道进入流转。该交易过程中所采购的手机实际上由深圳科技全程控制,最终形成闭环贸易,加剧了江苏公司、陕西科工融资给深圳科技的资金安全风险。

02

诈骗巨款

2018 年5 月,宗工军、季小庆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河北省遵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广州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供应链公司)、广州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保理公司)等合作单位和个人闻讯后,纷纷要求抽回其在深圳科技的资金。经由宗工军、郑大祥等人决策,深圳科技当即偿还广州供应链公司借款及利息 7000 余万元、偿还广州保理公司借款 8000 万元,而上述用于还款的总计1.5 亿元资金均为从陕西科工、江苏公司融资来的资金。

由于宗工军、季小庆被抓,加之出现资金挤兑,深圳科技很快便资不抵债、严重亏损。深圳科技亏损给提供资金的两家国有企业带来巨大风险, 按照深圳科技此前与陕西科工和江苏公司的约定,公司严重亏损、主要负责人涉嫌犯罪、其他资金平台及个人挤兑抽资都属于应当及时向陕西科工和江苏公司披露的重大事项。然而,深圳科技却未按照协议如实向上述两企业通报情况。作为陕西科工负责对接业务的龙应华由此成了“内鬼,他为了收取好处费,向陕西科工隐瞒了上述重大事项。

为了填补因挤兑抽资造成的资金漏洞,郑大祥多次联系龙应华,称己方因向多家资金平台还款造成资金紧张, 希望龙应华促成陕西科工此前计划增加的借款,并早日投入使用。龙应华于是向陕西科工物流商贸分公司总经理黄成等人汇报了深圳科技想加快新增额度审批速度的想法,但没有汇报“广州供应链公司等抽走资金,想用陕西科工新增资金来填资的真实情况。

据查,龙应华之所以明知故犯,是因为他可以从中获得好处费。据龙应华事后供述,当时其与宗工军谈判时, 双方实际约定的借款利息是年化24%,其中 12%通过手机贸易中加价的形式支付给陕西科工,另外 12%的利息作为给他个人的好处费。

据陕西科工物流商贸分公司副总经理何继生证实称,陕西科工通过评定合作单位审计报告盈亏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合作,当时深圳科技已经严重亏损,但龙应华却向陕西科工提供了该公司盈利的虚假审计报告,从而导致公司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继续为深圳科技提供资金。2018 年 6 月,陕西科工获批1 亿信用证额度用于出口业务,并继续投资深圳科技做融资性贸易业务。就这样,在季小庆、宗工军相继被河北省遵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的情况下,深圳科技竟然通过龙应华,从陕西科工增持1 亿元融资额度,并通过新签合同的方式将该资金用于深圳科技手机贸易链中。

经审计,截至2019 年10 月31 日, 深圳科技、广东科技、广东通信共骗取陕西科工、陕西科工上分、江苏公司5.81 亿余元,被告人龙应华从中获得好处费3990 万余元。

03

东窗事发

案发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1 年1 月8 日作出一审判决,分别以犯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单位深圳科技、广东通信、广东科技罚金500 万元、300 万元和300 万元;判处被告人宗工军、郑大祥、季小庆、龙应华有期徒刑12 年6 个月、14 年6 个月、14 年6 个月、12 年,均分别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 万元,并责令三被告单位和龙应华退赔被害单位陕西科工、陕西科工上分人民币3.57 亿余元,退赔被害单位江苏公司人民币2.24 亿余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单位深圳科技、广东通信、广东科技,被告人郑大祥、季小庆、龙应华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单位深圳科技、广东通信、广东科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骗取他人财物给他人造成巨额财产损失,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上诉人龙应华明知情况仍“积极” 参与上诉单位深圳科技合同诈骗犯罪, 构成共同犯罪,其行为亦构成合同诈骗罪。上诉人郑大祥、季小庆、原审被告人宗工军系上诉单位实际控制人,共同决定实施单位合同诈骗犯罪,系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一审判决定性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

2021 年 10 月 27 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作者:星语  来源:法治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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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mp.weixin.qq.com/s/?source_url=https%3A%2F%2Fmp.weixin.qq.com%2Fs%2FKUsyVLgWii7iQpCQhA_ttg&id=e83288519741d43045359e44f6e4e0e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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