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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第一座城市是这样诞生的

2022-12-23 12:30

城市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寄托着人类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其出现往往被视为文明形成的最重要标志之一,被称为文明之光,直至现在依然是承载人类终极梦想、展开人类最大想象之所。

有研究表明,世界范围内看,土耳其的恰塔尔休于可能是人类最早建立的城市,距今有 8000 年之久。这座城里有1000 多座土砖砌的房屋,人口超过6000。

湖南常德澧县城头山是我国迄今发现的最早城市,1979年被考古工作者发现。

那么,城市到底是如何产生的呢?

文 | 赵燕菁 厦门大学经济学院、建筑学院双聘教授,中国城市规划学会副理事长
编辑 | 李亚飞 瞭望智库
本文为瞭望智库书摘,摘编自《大崛起:中国经济的增长与转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3年1月出版),不代表瞭望智库观点。

1
最原始的城市秩序


尽管研究城市的数学工具越来越高深,但就对城市的最基本的认识而言,却依然令人惊讶的浅薄。正如芒福德所说,“人类用了5000多年的时间,才对城市的本质和演变过程获得了一个局部的认识,也许要用更长的时间才能完全弄清它那些尚未被认识的潜在特性。”

航拍上海浦东。图|图虫创意

也正是因为对城市的理解停留在非常原始的阶段,同一个世纪前(甚至更早)的城市研究相比,城市科学并没有出现革命性的进步。尽管现代空间分析越来越抽象,使用越来越多的数学,但离城市发展的实践却越来越远。

这就提醒我们,要想重建规范的城市研究,并使其成为一个可以指导实践的学科,就不能仅仅局限于修补数学模型,而必须从思考最原始的城市秩序开始。

早在上个世纪60 年代,芒福德就意识到这一点,他指出:“我们需要构想一种新的秩序,这种秩序须能包括社会组织的、个人的,最后包括人类的全部功能和任务。只有构想出这样一种新秩序,我们才能为城市找到一种新的形式”。

这个秩序就是城市的制度。

在传统空间经济学理论中,制度一直是可有可无的。几乎所有空间分析模型,都将制度假设为无影响(或至少对不同空间秩序的影响是无差异的)。

制度是城市发展内在的“隐秩序”,是城市生长的 DNA。城市兴亡过程中的“物竞天择”,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制度的优劣。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城市间竞争乃是不同城市制度间的竞争。地理位置上的优劣,并非像传统理论认为的那样,是决定城市成长和消亡的主要原因。城市规划中的“制度设计”,是远比“空间设计”更加重要的学术领域——尽管这一领域中,目前的城市规划几乎是一片空白。

2
传统的城市定义


在维基词典中,根据古德奥的研究,城市被定义为“一个相对较大的永久定居点”。但紧接着,维基词典就澄清说“还没有一个一致的定义区分城和镇”。

在《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第二卷中,城市被定义为:“一个相对永久性的高度组合起来的人口集中的地方,比城镇和村庄规模大,也更重要”。

成都春熙路东大街夜市。图|图虫创意

拉泽尔在其《大城市的地理位置》中给出的城市定义为:“城市是占据一定地区,地处若干交通线的永久性的人类集居区。”

日本著名城市地理学家山鹿诚次给出的定义稍微复杂,但实际上也大同小异:“城市是一个巨大的人口集团密集地域,它以第二、第三产业为主并与之相依存”。

社会学虽然同地理学有着巨大的学科差异,但在关于城市的认知水平上却惊人地相似。沃思等在《城市社会学》中写道:“工业、商业、信贷的集中地。对于社会学家来说,城市是当地那些共同风俗、情感、传统的集合。”

传统经济学对城市的认识,也令人意外地雷同。奥沙利文在《城市经济学》中认为:“对于经济学家来说,如果一个地理区域内在相对小的面积里居住了大量的人,那么它就是城区。换句话说,城区就是一个具有相对较高人口密度的区域。”

柴尔德企图用10个一般的特征,描述历史上最初的城市,其中第一个就是“超过正常水平的人口密度和规模”,连维基词典都认为这个描述性的分类,并不适用于所有的城市。事实上,不仅柴尔德的定义,迄今几乎所有的城市定义都是描述性的。

芒福德在《城市是什么?》一文中提出:“城市是一个集合体,涵盖了地理学意义上的神经丛、经济组织、制度进程、社会活动的剧场以及艺术象征等各项功能。城市不仅培育出艺术,其本身也是艺术,不仅创造了剧院,它自己就是剧院。正是在城市中,人们表演各种活动并获得关注,人、事、团体通过不断的斗争与合作,达到更高的契合点。”

芒福德“社会戏剧”的比喻虽然很形象,但却非一个规范的城市定义。这个定义无助于划分城市和乡村、古代城市和现代城市,无助于解释城市的衰落和兴起,无助于理解和选择城市的空间结构。“剧场”的隐喻看似与其他定义有所不同,实际上都只是描述了城市活动的表象。

至于其他学者,为了与众不同,往往把城市定义得更加玄奥,几乎无法成为可靠分析的基础。法国著名的城市地理学家什梅尔就说:“城市既是一个景观、一片经济空间、一种人口密度,也是一个生活中心和劳动中心,更具体点说,也可能是一种气氛、一种特征或者一个灵魂。”这与其说是城市的文化角度定义,倒不如说更接近玄学。

简·雅各布斯在《城市经济》一书中针对建筑产生后才出现城市的传统观点,提出城市的出现先于建筑。为了解释这一观点,她设想了一个相邻狩猎部落从交易狩猎用的黑曜石(用来制作锐利石器)开始,带来人口增加,随后又发现了谷物种植并最终定居下来的故事,来描述城市的起源。

尽管她的故事很吸引人,但对解释城市的出现,却同样没有什么帮助。同其他理论一样,简·雅各布斯仍然隐含地将人口数量上的聚集,作为城市形成的主要判定条件。她以为只要解释了人口数量的增加,也就解释了城市的产生。但她的故事仍然没有告诉我们,城和乡的界限在什么地方。

在实践中,由于没有规范的定义,城市仍然只能按照其规模特征来界定。美国人口普查局规定聚居2500人以上的区域称为城市(应该包括小城镇);2500人以下者称为村庄。中国规定,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为特大城市,50万~100万人口的为大城市,20万~50万人口的为中等城市,10万~20万人口的为小城市。由于城市规模门槛定义不同,城市人口在不同的国家具有完全不同的含义。那些基于国家间城市化水平比较的实证研究,因此成为没有多少学术意义的工作。

可以看出,在几乎所有学科里,城市的定义都主要体现在与农村地区的物理密度和产业差异上。这类基于直观感觉得出的定义,也许反映了城市的某些特征,但却对理解城市的内在成长机制没有任何帮助。

城市是不同于“乡村”的一种概念,并没有一种定义能准确说清楚这些“不同”是什么。正像维基词典所承认的那样:“尽管城镇的形成有很长的历史,但关于古代的定居点是否被认定为城市仍然有不同的意见。”“没有足够的证据宣称在那些条件下,世界历史上诞生了第一批城市。”以规模为基准的定义,使我们很难在“大的村庄”和“小的城市”之间划出明确的界限。

之所以无法界定城市生成的条件,乃是因为我们根本就没有一个正确的城市定义。

3
经济学的城市定义


在所有社会学科里,经济学最接近科学的规范研究。奥佛拉梯在《城市经济学》一书中,解释人口最初为何要在空间上集中时认为,城市只有当其好处足以抵消其坏处时,才可能持续存在。而城市带来的最大好处,就是递增的报酬和规模经济。所谓规模经济和报酬递增,就是当经济规模扩大时,“产出增长大于支出增长”。

西安古城墙。图|图虫创意

奥佛拉梯用一个臆想的例子,来解释这个概念。这个例子来自最古老的建城理由——“军事防御”。在这个例子里,投入可以是任何一种用来防卫的物品(比如,城墙),产出则是防卫区域里每一件物品的价值。

奥佛拉梯得出结论:“城市防御被匪帮劫掠具有的经济性,就成为解释为什么人们聚集到一起生活的一个原因”。

奥佛拉梯提出了一个非常有启发性的洞见。他试图从生产一侧(城墙成本—收益),而不是从消费一侧(居民交通成本节省),解释城市的起源。

按照奥佛拉梯的模型,由于存在规模经济,城市将会不断扩张,直到所有的人都被一座城墙所包围。

这个模型已经很接近奥尔森提出的“流动—常驻的匪帮”的政府模型。作为制度经济学最主要的先行者之一,奥尔森提出了政府(城市)形成的原理。

奥尔森认为,诸如“和平”这样的公共产品(如城墙),是垄断的竞争者(常驻的匪帮)出于自私的目的强加给居民的。而居民通过缴纳税赋获得保护,进而与常驻的匪帮分享“和平秩序”带来的巨大好处。

这就意味着,公共产品不是自发生成的(比如人口的自发集聚带来规模效益),而是由出于自私目标的特定生产者有目的地提供的。公共产品的消费者(比如企业和城市居民),必须以某种方式(被迫或自愿)为享用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付费。

奥尔森的理论则表明,(城市)最优的区位不是自发形成的,而是“区位”生产者根据市场公共产品“投入—产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有意识选择的结果。

例如,以防卫为目的的城堡可能选在高山、隘口,以贸易为目的的城市可能选在区域中心或出海口。随着公共产品的不同、技术的进步,最优区位也在发生变化。交通成本只是生产者按照利润最大化的原则,选择要素(包括区位)时所要考虑的因素之一。

4
制度角度的城市定义


奥尔森的政府(城市)理论是一个伟大的突破。在公共产品供给的抽象故事里,第一次有了具体的情节(交易)和明确的角色(生产者和消费者)。

尽管奥尔森没有直接提出城市的定义,但他的政府(城市)理论,很大程度上也可以应用到对城市形成的解释上。如果我们将“城市”视作一组公共产品(安全、教育、交通、绿化……)的集合,实际上也就从制度的角度给出了城市的定义:城市是一组通过空间途径盈利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或者按照规划师的习惯,将城市定义为“公共产品和服务赖以交易的空间”。

根据这个定义,有没有商业化的公共产品交易,是划分城市与乡村的分水岭。城市的起源在于,第一,存在公共服务;第二,这些公共服务是以空间交易(如税收)的方式来提供的。符合这两个要件的空间地域,我们就定义为城市;反之,则属于农村。

新定义可以使我们清晰地划出城乡的制度分界:不论定居点或贸易点规模多大,只要没有公共产品交易,这种居民点也仅仅是自给自足的“人口堆积”,并不能构成一个“城市”;反之,只要有人出售公共服务,哪怕没有一个买主,也可以构成一个原始的“城市”。由于这个城市特征是从制度角度定义的,因此,我们可以称之为城市的“制度原型”——一个理论上最纯粹的城市原始形态。

这个定义为城市的诞生指定了一个清晰的制度起点:从流动到定居,不是城市的起点;从狩猎到农耕,不是城市的起点;从周期性的集市到永久的市场,也不是城市的起点——城市的起点,是通过交易的方式提供公共产品的空间。找到这个空间,也就找到了世界上第一个城市。

这个定义同时也将自发形成的“聚落”和“集市”排除在“城市”之外,尽管这些自发的人口集聚和活动的区位可能恰巧和未来的“城市”重合,但在一个政府收费并提供相应的服务之前,不论人口和活动规模多大,其都不能称作一个“城市”。

居民和企业定居一个城市并支付相关费用,就意味着购买了一组公共产品集合。这些公共产品可以是最原始的防卫设施(城墙),也可以是更为复杂的司法、治安,以及更现代化的消防、卫生、供水、供电、道路、学校……

公共产品的提供者可以是单一的主体,比如城邦君主,也可以是多个不同主体的组合,特别是在一个规模较大的现代城市中,公共产品和服务往往是多层次的——比如中央政府提供国防、地方政府提供道路、小区物业提供物业服务。

城市内部同时也会有许多“次城市”,比如不同的“学区”,提供独立服务的居住区、开发区等。这些区域享受的服务水平不同,支付的费用也不同。相应地,居民或企业可以同一个单一的主体交易(如计划经济),也可以分别与不同的公共产品提供者交易(缴交不同的税费给不同层次的“政府”)。

同其他产品和服务的提供不同,被称作“城市”的公共产品,是通过空间手段进行交易的。由于提供城市基础设施(道路、给排水、电力、电讯等)和公共服务(消防、治安、学校等)成本大多是服务半径的函数,且具有报酬递增的特点(使用的人越多,平均成本越低),为了获得较高的效益,同样的基础设施要服务尽可能多的人口。

这就解释了为何大多数城市都具有规模大、密度高的人口特征——不只是因为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消费者(居民或企业)为节省交通成本,自发地向区位较好的空间集聚(这是几乎所有空间经济模型的基本假设),同时也是因为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政府)是按照效益最大化的原则来提供高水平的产品和服务。只有在单位面积内维持足够的消费密度,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才能分摊成本,压低价格,并在城市竞争中胜出。

这就意味着,传统城市定义中的高密度的人口,并不是城乡差别的内在本质,而是提高公共服务效率的技术手段,是不同公共产品提供水平差异的外在表征。换句话说,高密度只是城市公共服务投入—产出效率和城市竞争的自然结果,而非城市形成的原因。

“空间”在区别城市型公共服务与非城市型公共服务时,起着关键的作用。提供公共产品并不自动构成“城市”,只有在特定区域内供给公共产品并依托空间区域收费时,才构成“城市”。收费的桥梁或高速公路,构成一组公共服务,但并不必然构成一个城市。但如果桥梁的用户和收费模式,是限定在某一个区域——比如说不是通过过桥费,而是对特定区域的居民附加养路费,同时对非特定区域内的用户予以排除,这个特定的区域就是理论上的“城市”。类似的例子还有热力、燃气、教育等的提供方式。比如,一家一户的供热(炉子)不构成“城市”,但如果在一片区内集中供热,统一收费,则构成“城市”。

同样,收费的学校和园林不构成“城市”,通过向限定区域收税并对纳税人免费开放的公园和学校,才构成城市。换句话说,“城市”是由那些通过空间收费效率比其他方式效率更高的公共服务所组成。

空间的边界(如小区和政府行政辖区)意味着对应的交易和权利(或者产权),城市的不同组织,在其法定边界内从事公共产品的交易。不同组织对空间的争夺,可以视作对征税权的争夺。

公共产品的提供者可以是私人(国君),也可以是垄断组织(政府),还可以是集体自治组织(小区或民选政府)。不同的供给模式在市场上竞争,好的模式胜出,坏的模式出局,从而构成不断的制度创新、演化和进步。

5
发现城市的“双螺旋结构”


城市是各种“政府”服务的叠加和组合。一个城市居民,可以在享受中央政府服务的同时,享受地方政府和小区的“政府”的服务。

城市不是消费者自发形成的,而是由公共产品(比如防卫)的供给者发明、创造的(如城墙),它通过吸引大量的消费者(居民)来摊薄固定成本(如城墙),获得递增,城市政府同企业家一样,其核心工作就是发现并设计最优的公共产品提供模式。

城市只是一个可以加载各种“公共服务”的空间平台。

城市的制度原型,第一次将城市的生产者引入空间经济规范分析——城市乃是由供求双方(政府、开发商和居民、企业)根据各自利益最大化原则交易的结果,从而直截了当地解决这个城市研究的难题。

根据城市的制度原型,城市及其体系的形成可以视作“自然”“制度”和“交通”三个过程空间效果的叠加:

其一,想象一个均质无差异的空间。自然、气候、土壤、区位的不同,使得空间的拓扑形态产生变化,塌陷成不同的“自然洼地”。“自然洼地”的深度,并非由“自然”决定,而是取决于当时所拥有的技术。比如,当交通技术进步时,运输成本降低,原来具有交通地理优势的区位相对其他地区的优势(洼地深度)就会减少。轮船技术的进步会使原来铁路枢纽的重要性下降,甚至使其被港口枢纽取而代之。同样,农业技术的进步、水资源利用技术的进步,都会强化或弱化某些区位的相对优势。要素(主要是人口)为了降低成本,向这些“洼地”汇聚,但这些“洼地”还不能算是“城市”。

其二,随着城市生产者在特定的空间提供公共服务(比如防卫),空间上相应地会形成“制度洼地”。这时,真正的城市开始产生。为了降低成本,城市的“生产者”往往会选择“自然洼地”以增加“制度洼地”的深度。城市基础设施的提供,则进一步增加了特定区域相对于周边竞争区域的深度。城市对要素的吸引力(洼地的深度),取决于两个“洼地”的叠加效果。

其三,城市的出现又会通过交通的“成本效应”使周边地区出现新的“皱褶”和“塌陷”,从而为次一级的城市形成新的“洼地”。

寻求城市制度原型的目的,就是试图从最原初、最简化的概念开始,构筑一个完整的城市理论框架,从而将商业模式和企业制度引入城市研究的视野。

1998年,科斯在《美国经济评论》上发表了一篇题为《新制度经济学》的文章。在那篇文章里,科斯写道:经济学家常引以为豪的是:达尔文之所以能创建进化论,主要是由于他阅读了斯密、马尔萨斯等人的著作。但若把达尔文以来的生物学和斯密以来的经济学做一个对比的话,生物学已经相当成熟。今天,生物学家已经详细掌握了生命体的复杂器官、组织结构。我相信有那么一天,在经济学领域也会取得同样的成就!

今天城市科学的水平就像早期生物学,我们只知道城市的表象结构(细胞质、细胞核),却不知道其形成和发展的原因(DNA、基因)。将城市抽象为最原始的制度原型,就如同生物学中发现的双螺旋结构。

依托这个原型,我们可以将自然、技术、历史、文化因素逐渐还原进去,从而理解城市中复杂的因果关系,解析现有产权制度的缺陷,并通过制度设计(政策),剔除原来“制度”中的缺损基因,设计新的健康基因(商业模式),从而将城市研究提高到一种前所未有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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